114年度促字第9715號
債 權 人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承軒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承軒行銷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574,819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額?應提出明細表說明【載明受貨人收受貨物
期日及簽收證明、運費計算方式及明細】,若有其他項目之費用亦應列明,並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三、提出與前項明細表相符,足以
勾稽核對之發票、請款單。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