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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促字第 97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9715號
債  權  人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承軒行銷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承軒行銷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574,819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額?應提出明細表說明【載明受貨人收受貨物期日及簽收證明、運費計算方式及明細】,若有其他項目之費用亦應列明,並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提出與前項明細表相符,足以勾稽核對之發票、請款單,經本院民國114年10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0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