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促字第9719號
債 權 人 清峰水產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大元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大元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務人已受領該兩批海鮮之簽收證明或受領海鮮當日含拍攝日期之彩色照片。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