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促字第9976號
債 權 人 旺積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興駿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興駿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
系爭三台舊機整理前「交付」債權人,含拍攝日期之彩色照片、、系爭三台舊機整理完成交還債務人,含拍攝日期之彩色照片。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