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保險字第11號
原 告 鍾武諮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原告雖曾聲請
訴訟救助,但經本院以114年度救字第29號裁定駁回確定。原告於
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確定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應繳納之
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在卷可稽。依
上開規定,
原告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