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保險字第6號
原 告 邱顯欽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張哲銘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以113年度
補字第1153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之,
上開裁定已於113年12月9日寄存送達於原告
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寄存司法文書登記表格各1份在卷
可稽。然原告逾期
迄今仍
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在卷可稽,
揆諸前開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無所
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