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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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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全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吳春賢  
            張正清  
            喬崴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貴清  
共同代理人  周宜隆律師
相  對  人  喬崴BNB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欣達  
相  對  人  莊志賢  

            蕭于庭  

            劉振邦  

共同代理人  鍾開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劉鎮邦」之記載,應更正為「劉振邦」。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