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全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吳春賢
張正清
喬崴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相 對 人 喬崴BNB社區管理委員會
相 對 人 莊志賢
蕭于庭
劉振邦
共同代理人 鍾開榮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劉鎮邦」之記載,應更正為「劉振邦」。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