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全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蔡宗翰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陞億興業有限公司(下稱陞億公司)等間
假扣押事件,聲請退還
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聲請人主張:聲請人與相對人
陞億公司、黃如珍、黃哲俊(下合稱陞億公司等3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源自同一原因事實,聲請人對陞億公司等3人聲請假扣押,應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聲請人共繳納3,000元,溢繳2,000元,爰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等語。 二、
按訴訟費用如有
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
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
溢收,係專指訴訟費用因誤會或其他原因而有
溢收情事者而言,例如法院對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有誤而導致
溢收裁判費、或
當事人因誤少為多而
溢繳之情形。
三、
經查,
聲請人前對陞億公司等3人聲請假扣押,而「保全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假扣押裁定徵收裁判費1,000元,因聲請人係對陞億公司等3人聲請假扣押,自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並無聲請人所稱溢繳情事。況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之裁判費徵收標準,與聲請假扣押之裁判費徵收標準本非相同,聲請人對陞億公司等3人之債權債務關係是否源自同一原因事實,對聲請假扣押之裁判費徵收並無影響。四、綜上,聲請人並無溢繳裁判費,其聲請本院退還裁判費,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