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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全字第 2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假扣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281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郭泰寧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胡偉婷即左鮮右甜國際蔬果行銷間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人溢繳之假扣押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共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溢繳1,000元。是本件裁判費有溢繳之情事,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得依職權發還溢繳裁判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