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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全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處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珊青  



相  對  人  孫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3年12月24日113年度全字第248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因相對人僅為如附表所示系爭不動產之信託人,並無對相對人為假處分之必要,依法聲請撤銷假處分之裁定等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33 條前段準用同法第530 條第3 項規定,假處分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
三、經查,聲請人前聲請禁止相對人就如附表所示系爭不動產為讓與、設定抵押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以113年度全字第248號裁定准許在案,聲請人持以聲請強制執行後,復具狀撤回強制執行等情,有該裁定附卷可查,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執全字第10號卷宗核閱屬實,可採認,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3 條、第530 條第3 項、第95條、第83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附表:
編號
建號
坐落地號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
建築材料及用途
1
6742
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
----------------------
桃園市○○區○○里○○○街00號8樓
13層樓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8樓層:99.26
陽台:9.36
雨遮:5.93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