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全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周榮中
相 對 人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1日所為110年度全字第7號假處分裁定,關於禁止
聲請人就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為移轉、出租、設定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部分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執本院110年度全字第7號假處分裁定,對
聲請人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為假處分,聲請人
嗣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相對人
迄未起訴。為此,聲請准予撤銷本院110年度全字第7號假處分裁定關於
旨揭假處分部分等語。
二、
按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規定:「關於
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
準用之。」同法第529條第1、4項規定:「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
債權人不於第1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執本院110年度全字第7號假處分裁定對聲請人所有系爭土地為假處分,聲請人嗣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於114年1月13日以113年度司聲字第650號裁定命相對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0年度全字第7號假處分裁定、民事執行處
查封登記函、113年度司聲字第650號裁定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650號卷宗核閱
無訛,
堪信為真。
上開裁定已於114年1月21日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參(見113年度司聲字第650號卷第55頁)。而相對人迄未起訴,亦有本院當事人案件索引卡查詢在卷
可稽。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10年度全字第7號假處分裁定關於旨揭假處分部分,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第529條第4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仕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