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事聲字第2號
異 議 人 陳淑娟
相 對 人 潔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 號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異議人對於本院
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5月7日所為114年度司促字第3769號裁定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
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該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至3項定有明文。
經查,
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5月7日以114年度司促字第3769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其於送達後10日內具狀聲明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合,先予敘明。二、異議意旨
略以:雖司法事務官前已定期命其然因補正原因事實及相關事證,其委託同事代為處理,因同事經驗不足而遺漏上開應釋明之資料未為補正,今已補正完畢,故聲明異議,請求駁回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異議人
自承並未於期限內補正應釋明之相關資料
等情觀之,本院司法事務官以異議人遲誤補正期限,而於114年5月7日以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無違誤,從而,異議人再對原裁定提出
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異議人認已於原裁定送達後之114年5月26日為補正乙節,然異議人
迄今仍未補正請求121,086元之原因事實及理由,亦未補正計算式(即該金額係包含哪些薪資項目?如何計算?)且本院卷內並無任何調解書可資參考,是異議人要
難認補正完畢,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