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全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全字第8號
聲  請  人  洪子曰  
相  對  人  鴻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泰裕  
代  理  人  林璋逸  
            郭摯人  
相  對  人  艾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衍昌  
代  理  人  沈以軒律師
            吳泓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職務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未規定者,應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5項、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此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必備之程式。是當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000元,而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頁)。經本院查詢聲請人繳費狀況,聲請人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表、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文及收狀查詢清單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1至63頁)。是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顯難認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孟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