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全字第8號
聲 請 人 洪子曰
相 對 人 鴻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璋逸
郭摯人
相 對 人 艾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吳泓毅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回復職務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未規定者,應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5項、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此為聲請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必備之程式。是當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
經查,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000元,而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13頁)。經本院查詢聲請人繳費狀況,聲請人
迄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表、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文及收狀查詢清單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51至63頁)。是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顯
難認合法,自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姚葦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