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台灣美光晶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劉彥玲律師
李宛珍律師
相 對 人 曾緻鐘
本院民國114年6月6日114年度勞全字第11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即
債權人前就
兩造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假扣押,並經本院114年度勞全字第11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兩造已達成和解,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
按假扣押之裁定,
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
經查,
本件聲請人前聲請供
擔保後對於
相對人即
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800,0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6日以114年度勞全字第11號裁定准許在案乙節,有
上開裁定附卷可查。茲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依前開規定,其聲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