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書丞
相 對 人 儀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桃園市勞資爭議調解處理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所載「資方同意全額給付769,609元」之內容,其中關於新臺幣629,736元部分准予
強制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在桃園市勞資爭議調解處理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下同)769,609元,並分期匯入聲請人薪資轉帳帳戶。
詎相對人屆期未履行,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准予強制執行。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資方同意全額給付769,609元。給付方式:資方分六期給付,第一期於113年11月30日前給付139,873元、第二期於113年12月31日前給付137,913元、第三期於114年1月31日前給付277,779元(包含代扣5%所得稅)、第四期於114年2月28日前給付95,720元、第五期於114年3月30日前給付95,721元、第六期於114年4月30日前給付22,603元(包含代扣5%所得稅),以上均以匯款方式匯至勞方原薪資帳戶內,若有一期未如期給付,視同全部到期」
等情,
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
惟相對人已於113年11月29日給付聲請人139,873元,僅餘629,736元
迄未給付,有聲請人提供之玉山銀行南崁分行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資料在卷
可憑(本院卷15-17頁),亦有相對人114年1月22日
陳報狀暨檢附玉山銀行薪資轉帳付款結果通知書在卷
可考(本院卷23-27頁),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給付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就該629,736元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就相對人業已給付之139,873元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則不應准許,
附此敘明。
三、
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所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按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另按
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加徵10分之5。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係規定「暫免繳裁判費」,非免繳裁判費,則有關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費用負擔之部分,應依同法第59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再依非訟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5條第1項規定,由相對人負擔,是本院一併確定其數額,
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