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執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鍾理連
相 對 人 金邑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工資95,076元,分19期給付,第1期113年11月10日給付5,076元,第2期至19期每期給付5,000元,於每月10日匯入,上述款項匯入勞方薪資帳戶」之內容,其中關於「75,000元」部分准予
強制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在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下同)95,076元,並分19期給付,第1期113年11月10日給付5,076元,第2至19期每期給付5,000元,於每月10日匯入勞方薪資帳戶。
詎相對人屆期未履行,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准予強制執行。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工資95,076元,分19期給付,第1期113年11月10日給付5,076元,第2期至19期每期給付5,000元,於每月10日匯入,上述款項匯入勞方薪資帳戶,若有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
等情,
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
惟相對人已於113年11月10日給付聲請人5,076元,同年12月13日給付聲請人5,000元,114年1月10日給付聲請人5,000元,同年4月29日給付聲請人5,000元,僅餘75,000元
迄未給付(計算式:95,076-5,076-5,000-5,000-5,000),有聲請人提供之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資料在卷
可憑,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給付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就該75,000元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就相對人業已給付之20,076元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則不應准許,
附此敘明。
四、
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所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未滿10萬元者,按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收費用500元,另按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加徵10分之5。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係規定「暫免繳裁判費」,非免繳裁判費,則有關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費用負擔之部分,應依同法第59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再依非訟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第1項規定,由相對人負擔,是本院一併確定其數額,
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