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執字第45號
聲 請 人 洪儷芳
相 對 人 天鎰特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當事人欄有關「新北市○○區○○路000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00號」。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