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專調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吳宗環
相 對 人 銘毓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
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因財產權事件
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
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
調解之
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請求給付加班費而聲請勞動調解事件,經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1,109,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
聲請費2,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
補正,該裁定係於同年月1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本院卷19頁),然聲請人逾期
迄今未
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
可參(本院卷21-33、39頁),故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