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專調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億發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劉嘉偉
理 由
一、勞動事件之第一審管轄
合意,如當事人之一造為勞工,
按其
情形顯失公平者,勞工得逕向其他有
管轄權之法院起訴;勞
工為
被告者,得於
本案言詞辯論前,
聲請移送於其所選定有管轄權之法院,勞動事件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
兩造雖前有合意於本院管轄,然本件係雇主為原告,勞工即劉嘉偉為被告,本件業經被告具狀聲請移轉管轄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被告主張其
住所地位於南投縣○里鎮○○路0○00號,被告提出勞務地為臺中市烏日區,且本件車禍事故地點係於彰化縣○道○號王田交流道南下出口,是本院除為兩造
合意管轄法院外,被告之
住所地、勞務提供地均
非屬本院管轄,
揆諸上揭法條意旨,如以本院為管轄法院,對勞工即被告顯失公平,故本件自不得受該合意管轄約定
拘束。
爰依勞工即被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