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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專調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調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專調訴字第2號
聲  請  人  邱子珈  
            陳柏丞  
相  對  人  陽嵐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邵恩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原告起訴均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3日當庭裁定命原告均於115年2月10日前各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50元,有本院勞動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今均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高健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