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楊晨
被 告 張耀澤即串燒派對
一、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日七內,補正下列事項,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
相對人是否為張耀澤?若是,請提供其
年籍資料、
戶籍謄本。
㈡受僱之正常工時、正常工時工資各為何?終止
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時間、方式、事實上與
法律上依據各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