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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小字第 3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小字第31號
原      告  李庙鋆  
被      告  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玟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孟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