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小字第4號
鄭煥旭
被 告 新創客家美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壹拾捌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