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小字第63號
原 告 李雅雯
被 告 利恆印鐵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5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114年8月22日前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有本院
訊問筆錄在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今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各1份在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高健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