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小字第83號
原 告 賀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禹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15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47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
惟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15年6月15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4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請原告說明下列事項:
㈠民事
起訴狀記載本件請求之依據係管理辦法第2.7.1條、2.7.2條(新北院卷10頁),而第2.7.2條之前提係「無法申請保險理賠時之超額費用」,惟本件係有獲得保險理賠之情形,原告是否仍主張
適用該規定?抑或應適用第2.7.3條規定而誤載?
㈡依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5年1月27日富保業字第1150000325號函(本院卷71頁),該公司理賠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600元,為何原告主張該公司僅理賠112,995元?依據為何?
㈢本件自小貨車於事故發生時之殘值為何?請提出相關事證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