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小字第87號
原 告 傅士嫙
被 告 翔平數網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21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48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
惟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21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48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㈠因被告法定代理人於115年2月4日變更為陳瑋鑫,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頁列印資料在卷
可考(本院卷263頁),被告應提出
聲明承受訴訟之書狀於本院,並具
繕本1份,由本院送達原告。
㈡被告新法定代理人陳瑋鑫應於上述庭期親自到庭,或委託他人為
訴訟代理人到庭,並提出
委任狀。如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或未合法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本院得
依職權或依
聲請由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