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小專調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成致霆
相 對 人 瑞健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發還固定獎金28,000元等語,然卻無繳交調解費用、亦未提出任何事證。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陳報請求主張之相關事證,以供本院
參酌,然聲請人
迄今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