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小專調字第41號
聲 請 人 朱明忠
相 對 人 泉達有限公司(峻富物流)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3萬元等語,除未補繳
裁判費外,相對人亦不明確。
嗣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相對人資料及提出相關事證。然聲請人
迄今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