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家毅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欣樂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4,45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05元,
惟此部分請求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5元(4,005元×1/3)。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