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簡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趙琇雲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日商丸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電力專案
分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2,098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徵第二審裁判費1,205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若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