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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簡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9號
原      告  鍾麗莎  
            陳美慧  
            裴海燕  
            董永芳  
            呂宜  
            劉素娥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敬峯法扶律師
被      告  潔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昕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等人如附表『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114年5月6日起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等人如附表『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11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高健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