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簡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巨家事業有限公司
徐展宏(即徐文慶之承受訴訟人)
莊愛玲(即徐文慶之承受訴訟人)
本件應由徐翔義、徐展宏、莊愛玲為被
上訴人徐文慶之承受訴訟人。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
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但於有
訴訟代理人時不
適用之;前開所
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 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
法院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勞動事件法第15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第175條及第178條規定
綦詳。
二、復按
民法第1138條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經查,因被上訴人徐文慶已於民國115年4月4日死亡,第一順位
繼承人為其子徐翔義、徐展宏及配偶莊愛玲,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
可按。徐翔義、徐展宏、莊愛玲應為徐文慶之承受訴訟人,亦未聲明
拋棄繼承,
惟兩造迄未依據前開規定,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
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徐翔義、徐展宏、莊愛玲承受訴訟。
又被上訴人徐文慶於本件有訴訟代理人,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程序並不當然停止,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姚葦嵐
法 官 周仕弘
法 官 高健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