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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簡專調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專調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余吉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禾業務開發採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得合法代理相對人中禾業務開發採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年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對相對人中禾業務開發採購有限公司勞動調解之聲請。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被繼承人即相對人中禾業務開發採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明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年籍與其等最新戶籍謄本,並更正當事人資料,及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對相對人勞動調解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不合於第1項規定之勞動事件,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勞動調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相對人之姓名、住所居所;相對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勞動調解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法官應先依勞動調解聲請書狀調查聲請是否合法,並依下列方式處理: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6條第1、2項、第18條第3項第2款至第5款、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第18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同法第51條第2項亦有明定,且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於勞動事件亦適用之。
二、經查
 ㈠聲請人對相對人中禾業務開發採購有限公司(下稱中禾公司)聲請勞動調解而請求給付薪資等,而黃明莉為中禾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明莉,已於聲請勞動調解前之民國114年11月10日死亡。又中禾公司僅有黃明莉為唯一股東,現無法定代理人可為合法代理。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之程式顯有欠缺。
 ㈡聲請人未列中禾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聲請之程式亦有欠缺。
 ㈢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勞動調解之聲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