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簡專調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余吉富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中禾業務開發採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3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抬頭欄中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相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