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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簡專調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專調字第50號
受  罰  人
即  相對人  正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順發  
上列受罰人與聲請人賴謄任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受罰人拒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處受罰人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 由
一、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調解已定民國113年8月5日上午10時於本院調解室調解,此有本院開庭通知、函文、送達回證在卷為憑,業已合法通知兩造當事人。受罰人經合法通知後,於調解當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參與,致使本件無從循求勞動調解程序而發揮專業、實效功能,以迅速、妥適解決兩造紛爭,亦使調解委員會、書記官錄事等相關人員為調解程序所為各事前準備已成徒勞,虛耗司法有限資源。則揆諸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孟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