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簡專調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專調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劉惠婷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0                          樓
相  對  人  沅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勞動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薪資21萬元等語,然卻未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補陳相關事證。然聲請人今均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