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林俊卿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台灣美光晶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
勞訴字第1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8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114年4月18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
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
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
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修正說明
參照)。
二、聲請意旨
略以:就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8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下稱
本案訴訟),為保存證據供日後及114年度桃小字第307號事件訴訟參考,
爰依法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光碟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等規定,聲請許可交付本案訴訟於民國114年4月16日期日開庭錄音光碟1份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8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為另案即本院114年度桃小字第307號事件之訴訟所需,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
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遵循。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