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兆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柯佳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柯佳吟間聲請停止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法院管轄之
非訟事件,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
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2,000元費用;
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3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核以聲請人請求停止執行之標的金額為175萬元,自應依
前揭規定,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高健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