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兆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柯佳吟
理 由
一、
按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2,000元費用;
非訟事件程序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爭價額標準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程序之
關係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法院應限期命其繳納,逾期仍未繳納,應駁回其聲請或
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115年2月12日命其於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並於同年月23日送達聲請人,
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民事紀錄科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
可稽,
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不符聲請之程序,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高健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