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洪子曰
被 告 鴻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郭摯人
被 告 艾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古夢羽
吳明璋
沈以軒律師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當庭
諭知命原告於收受繳費通知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則駁回
本件起訴,該繳費通知已於114年8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
惟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紙附卷
足稽(見本院卷第25至37頁),
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