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有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Chatrapon Sripratum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李惠芳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7,3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