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冉曜綸
陳語婕
共 同
冉光煒
被 告 噗噗恰恰餐飲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冉曜綸、陳語婕(下稱原告,如單指一人時則逕稱其名)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3分之2;又因定期給付涉訟,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第11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第1項「確認
兩造間僱傭關係自民國113年9月26日起至114年8月30日止存在」;第2、4項請求
被告應自113年9月1日起至114年8月30日止,給付原告各480,000元,及自民事準備書二狀
繕本送達
翌日起加付5%法定
遲延利息;第3、5項請求被告應自113年9月1日起至114年8月30日止,
按月提撥如附表【勞工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至原告各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雖為不同訴訟標的,
惟自經濟上觀之,訴訟目的一致,是訴訟標的價額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10號裁定意旨
參照),又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及至復職日之期間,均無法確定或正確推定,依
上開規定以5年計,再依原告主張遭解僱前之月薪、勞工退休金計算(金額詳見附表),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各核定為如附表「請求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依上開規定裁判費暫免徵收3分之2,是原告暫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暫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計算式: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暫免徵收2/3裁判費=暫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者,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附表:(幣別: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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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445元 (計算式: 31,335-31,335×2/3=10,445) |
| | | | | | 10,445元 (計算式: 31,335-31,335×2/3=10,4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