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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
勞訴
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
反訴
原告 倍榮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于庭
上列
上訴
人與被
上訴人
陳怡君間請求給付
資遣
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
裁判
費。查,
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孟育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