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朝陽富元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陳星豪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完足繳納上訴第二審
裁判費。查,依上訴人民事
上訴聲明狀上訴聲明
所載,係對
前揭判決全部聲明不服,核其財產權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7,288元,則上訴人就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5元;另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95元(6,345元+6,750元=13,095元),
惟上訴人僅繳納1,920元,尚應補繳11,175元(13,095元-1,92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