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原 告 鴻漢營造有限公司
周彥廷
戴愷珊
被 告 吳季賢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被告為原告聘僱之機電工程師,職務內容包括對協力廠商點工資料進行實地查核確認出工人數,確認無誤後,於指定欄位簽署呈主管覆核(下稱
系爭職務)。原告與訴外人合濬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合濬公司)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工程處北部施工處之「CV04行政營運管理中心新建工程」及「CV05一般倉庫等4棟建築物新建工程」(下合稱系爭工程)締約後,被告於執行系爭工程中配管配線工程(下稱系爭管線工程)職務
期間,明知或可得而知合濬公司點工資料有未實際出工、冒名登載等虛偽內容,且有部分內容存有不同工項或不同工區重複向原告請領點工款之情形,仍在點工確認單上之施工經理/主任簽名欄位完成簽章,上呈所長覆核,致原告信以為真而溢付新臺幣(下同)1,059,500元予合濬公司,被告執行系爭職務疏於查核,致原告受有
前揭損害等語,
爰依
民法第184條、第227條等規定,提起訴訟。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59,500元,及自民事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並
非工區實質負責點工人數之人,實質上負責確認點工人數者,為訴外人即原告所屬工務所所長賴振慶確認實質點工人數並簽名後,再交由被告補簽。又原告與合濬公司係以點工確認單確認點工人數,
而非以台電之門禁系統紀錄確認點工人數,而被告受僱於原告時,工地4個門禁系統故障,且許多工人在場外料場等地進行備料工作,而不會進入工區。再工人們常基於方便,由領班通過門禁刷卡後,即領所有點工師傅進入工區施工,原告並無嚴格於工區門口進行門禁管制,故原告與合濬公司始以點工確認單確認實質進場人數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㈠
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㈠原告
承攬系爭工程,並將其中系爭管線工程部分轉包予合濬公司。
㈡被告自111年9月7日起受僱於原告,擔任機電工程師。
㈢被告曾在系爭管線工程之點工確認單中「施工經理/主任簽名」欄位簽名。
㈠原告是否有虛報點工人數行為?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
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
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民法第184條、第227條分有明文。再損害賠償之債,以實際上確有損害發生及有責任原因存在,並二者之間有相當
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且主張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該損害賠償之成立要件,應負
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12年度
台上字第1309號民事判決意旨
參照)。原告主張被告
明知或可得而知合濬公司點工資料有未實際出工、冒名登載等虛偽內容,且有部分內容存有不同工項或不同工區重複向原告請領點工款之情形,仍在點工確認單上之施工經理/主任簽名欄位完成簽章,致原告受有溢付1,059,500元予合濬公司之損害,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應就被告有故意、過失或可歸責,以前揭虛偽方式填報點工人數,並與原告損失間有因果關係等要件事實,負舉證之責。查: ⒈原告主張被告有前揭不法及
債務不履行之行為,固以兩造不爭執之系爭工程計價資料〔兩造不爭執事項㈣〕,與台電公司門禁刷卡紀錄比對不符為證。
惟查:
⑴證人即合濬公司員工黃梓庭證稱:現場點工方式是口頭確定人數,被告也有負責確認現場點工人數,會到工地點人頭,我是開車進出工地,必須經過管制門,開車的人去刷臉,通過的話,其他人就不用下車,直接開進去工地,若刷不過的話,跟警衛打個招呼,若警衛待得久而認識你就可以進入了,不用換證件,我們會穿鴻漢營造的背心等語(本院卷○000-000頁),而證人即原告前現場工程師蔡育霖證稱:廠區內外工區、料場人數,大部分由被告清點,有時是我,也有時是我跟他一起清點,有發生過派工1人刷門禁,同時帶多人進入工區施作之情形,有時我會負責去現場帶他們進去施工,因為他們有時沒有入場證,會由我刷卡帶他們進去,施工結束後會請他們簽點工單,這些進入廠區的點工師傅有可能是沒有刷門禁卡,工區刷卡機進出紀錄與點工人數不同是正常的事等語(本院卷○000-000頁),佐以台電公司門禁管制方式,係以承攬商工作人員進出施工區域,應個別刷卡並經人臉辨識成功後,方可進入工區,不允許「一人刷卡後團進團出」之方式,未讀卡、未進行人臉辨識,或一人刷卡帶他人進入之行為,均視為擅闖工區之行為等節,有台電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工處114年10月29日北施字第1143362399號函在卷
可考(本院卷二17頁),可見台電門禁管制無法精確掌控點工進出工區人數,亦即無法完全排除施工人員便宜行事,採取僅由一人通過辨識系統後,藉此使其他施工人員進入工區之方式,故尚難僅以台電公司門禁管制系統
所載未
臻精確之施工人員進出紀錄,即認被告有申報點工不實之故意、過失或可歸責之情形。
⑵證人即系爭工地保全員梁景政固證稱:門禁管制是有一個人臉辨識,然後再刷卡兩個部分,然後才能進入工區,沒有發生過一人刷門禁,卻同時帶領多名工人入場,北部施工處本身有門禁管制、監視系統,不可能發生包商派的工是我熟識,跟我打招呼就可以直接進入等語(本院卷○000- 000頁),惟其復證稱:我是在工區CV04這邊,我們是輪值,每半個月1次,至於CV05我們有時會巡邏,內部工區刷卡機同時只有一位警衛在現場顧,我們有20幾個人,每半個月會輪1個哨等語(本院卷○000-000頁),可認系爭工程門禁出入口並非單一,且多達20餘名保全員值勤,無法排除每位保全員對門禁控管嚴密程度不一之可能,是難僅以單一保全員之前揭證述內容,即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
⑶至於原告如何發現有點工不確實之經過,證人即原告所屬系爭工程機電所長賴振慶雖證稱:到第3個月我才發現被告作弊,因為第1個月的點工數量,第2個月又增加很多,第3個月點工單的總工時已經離譜了,我簽的時候認為才幾個工怎麼可能那麼多,我已經私下講但還沒有證據,可是我已經開始注意。5月1日勞動節,我已經開始注意,因為已經超過到很離譜了,被告帶了4個工人現場做點工,他告訴我他手受傷要去醫院,4個人工作不到2個小時就離開,我就打電話去現場查證現場有沒有看到4個人,現場說沒有看到,來了一下子好像是2個人,卻報4個人。第3個月我就開始深入查核是否有作弊,隔天來我就問被告不是手受傷,因為他跟我說他手受傷需要工人,這個我印象比較深刻因為我當時已經很注意了,我當時已經覺得他的人品有問題,因為包商是他弟弟,我已經有在注意,第3個月已經離譜了,就讓我證實有勾串的問題,就已經被我逮到,我那天逮到有叫工地的土木主任核對,也有叫副總打電話到現場核對,3個人都核對沒有這回事,所以事情才爆發出來等語(本院卷○000-000頁),然
觀諸兩造不爭執之點工確認單〔兩造不爭執事項㈣〕,其表格內容僅載「工作項目」、「工數(天)」、「施工人員正楷簽名」及其下方「上班簽到」、「下班簽退」、「加班簽到」、「加班簽退」等欄位,並未進一步就施作時間
予以記載,而相關工項之難易程度不一,亦無法排除證人賴振慶欲查核人數時,施工人員因該工項業已完成而先行離場之可能。況原告未提出證人賴振慶所述該日之相關點工確認單
以實其說,而觀諸卷內原告所提之點工確認單(本院卷一31-46、86-102、112-148、180-196、247-270、頁),112年3至4月間,除112年4月6至8、10日CV05A工地之點工確認單簽到人數達8人外,其餘每日點工人數約2至4人,原告復未舉證相關點工確認單之人數有何異常之處,則原告據此主張被告有前述
侵權行為及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殊嫌無據。
⒉綜上,依原告所舉
上開證據,均未能證明其所主張:被告
明知或可得而知合濬公司點工資料有未實際出工、冒名登載等虛偽內容,且有部分內容存有不同工項或不同工區重複向原告請領點工款等情事。準此,原告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或依民法第227條規定請求被告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云云,均無可採。
㈡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059,500元本息,為無理由:
承前所述,原告既未舉證被告有何故意或過失對其為不法而侵害其權利之行為,或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或有何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原告之行為,亦未證明被告有何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行為,則原告據此請求被告就其點工款相關損失負損害賠償責任,即為無理,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227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共1,059,500元,即為無理由。
五、綜上所陳,原告所舉之證據皆不足以證明被告有何故意或過失,或有何
可歸責事由而填載點工確認單,致原告受有損害,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227條規定,請求判命被告給付1,059,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
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因此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