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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
勞訴
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重陽
訴訟代理人
林錦煌
上列
上訴
人與被
上訴人
姜禮坤、史碩磊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
裁判
費。查,
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220,6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6,7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