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詠智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正確之
上訴聲明,均
於法不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包括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則
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5,663,096元(計算式:325635元+0000000元=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758元,應暫繳納33,919元】,若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