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李亞柔
被 告 易禾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起訴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763元,經扣除前已繳納1,5000元,尚應補繳納8,263元,經本院於114年度勞專調字第201號事件民國114年12月18日勞資爭議調解
期日,當庭
諭知原告於收受本院繳費通知5日內補繳裁判費,若逾期未繳納,則駁回
本件起訴。又該書面補費裁定於115 年1月9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戶籍所在地之普仁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19頁),已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
惟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
上開裁判費,此亦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本院收文收狀查詢清單等件
可佐(見本院卷第121至133頁)。則
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起之本件訴訟,
乃欠缺訴訟要件,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