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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8號
原      告  林俊卿  
被      告  台灣美光晶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東暉  
被      告  江政益  


            呂傳宗  

            劉素齡  
            黃韋信  

            姚姿瑋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惠娟律師
            李宛珍律師
            劉彥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而如主文所示。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孟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