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林俊卿
被 告 台灣美光晶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江政益
呂傳宗
劉素齡
黃韋信
姚姿瑋
上六人共同
李宛珍律師
劉彥玲律師
理 由
一、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經查,原告起訴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計新臺幣(下同)23,3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調解費3000元,原告尚欠第一審裁判費20,310元並未繳納,
嗣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日當庭
諭知命原告於收受書面補費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見本院卷第50頁),又該書面補費裁定已於114年4月25日寄存送達於原告(見本院卷第107頁),並於同年0月0日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
上開裁判費,此亦有本院收文收狀查詢清單等件
可佐(見本院卷第113至115頁)。
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起之
本件訴訟,乃欠缺訴訟要件,應予駁回。
三、
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同法第95條、同法第78條裁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